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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该实施细则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形式、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重点。还明确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定义、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的设立程序等等。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温政令第141号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4年2月28日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
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
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