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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上半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劲增75倍股权转让案例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记者26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大力强化对股权转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监管,2010年上半年,全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入库比上年同期增长近2.4亿元,劲增75倍。
  据了解,近年来,广州市地税局不断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尤其是加大了对非劳动所得收入的税收监管,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据广州市地税局统计显示,2010年1-7月份,广州市共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123.44亿元,同比大幅增长28.77%,增收27.58亿元。其中涉外个人所得税收入32.52亿元,同比增收6.32亿元,增幅24.1%。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说,2010年以来,地税部门组织开展各类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的专项核查行动,共追补税款1.21亿元,今后还将把个人股权变动纳入税务登记变更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税源监管。
  针对今年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额较大的特点,广州地税部门积极落实总局有关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截至2010年6月底,广州市征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逾1.2亿元,转让限售股所得个税正成为个税新的增长点。(王凯蕾)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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