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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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欠款两万元引歧义,对借条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中,最常见的就是商户与供货商之间的借贷关系。搞装修的包工头李某经常到一家建材装潢店的老板王某店中购买装潢材料,两人生意做了有一年。李某买材料先记账,一般两个月结一次帐。一次。李某嫌借条太多嫌麻烦,就直接在记账本的欠条后添加了一句“还欠款20000元”不料却发生了纠纷。那么,对借条的条款理解发生争议,该怎么办呢

案情:还欠款20000元 对借条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王某家住常州某镇,在当地开了一家建材装潢店,李某是一个搞装修的包工头,经常在王某的建材类购买装修材料,两人生意做了有一年。李某买材料先记账,一般两个月结一次。2012年1月初,李某对货款经结算,李某在王某的记账本注明:今欠王某34000元。李某说,有一笔装修款要在春节前才能拿到,到时一并付清,王某表示同意。春节前两天,李拿来14000元,说剩下的钱过几天就付。王某提议,先出张收条吧。

李某嫌麻烦,条子多容易丢,就直接在记账本的欠条后添加了一句“还欠款20000元。可直到春节过完,李某也未结清剩余款项。2012年8月,王某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剩余20000元货款,李某表示已还20000元。

结果:法院查证 李某归还王某20000元欠款

法院经过调查案件事实,最终判决李某归还王某20000元欠款。

律师说法:

由于“还”是一个多音字,有的读音,表归还的意思;有的以上,表仍然的意思。那么本案中的“还”应当怎样理解呢我们认为:

1、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存在买卖关系,王某提供装修材料给李某,李某定期结算货款。因此,在李某出具的欠条中,不管李某是还了20000也好,还是归还14000也罢,李某是负有还款的举证义务。如李某举证不能,便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如李某主张已经归还了20000元,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如银行提款记录、转账记录等。借款纠纷也是一样,出借人只要在借出款项后,是否归还借款、归还多少借款都要有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本案中,该“还欠款20000元”系李某书写,因此但该用词既可以理解成以归还20000元,又可以理解成还有20000元欠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李某的解释,即李某仍然有20000元欠款未还。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借条、欠条中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也不要图省事,实在不能避免的话,一定要作出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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