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未到期国债券提前兑付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年1月30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在一九八八年以前,对未到期国债券一般不能兑取本息;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变现时,需经审查批准方能在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自一九八八年开设国债券流通转让市场以来,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国债券随时变现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不再办理国债券提前兑付工作,(83)财综字第8号部、行联合通知停止执行。今后,国债券持有人对未到期债券需提前变现时,可到国家开设的流通转让中介机构,按当时牌价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