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71825301
(2008)三亚执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钱胜红,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牛志勇,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陈清进。
二、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享有的登记在三亚市旅游公司、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的原冬都大厦项目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河西国用(1993)字第01297号]中40%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左家锋
执 行 员 付春燕
书 记 员 杜 武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