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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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例>2001年5月5日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80,000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02年9月20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60,000元,实际成本50,000元,甲企业没有对该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8,000元的坏账准备。2002年11月25日,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并不再单独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均为33。
  1.债务人的处理方法。债务人甲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及应交相关税费的差额列为营业外支出或资本公积;而按照税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且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偿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即分别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内容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债务人在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时,由于税法允许于税前扣除,故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确认为资本公积时,由于税法规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债务人应于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按会计确认的资本公积部分(相当于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之和)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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