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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诈骗指控ST宝龙控制人无奈“就范”债权转让诉讼时效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4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拟将控股股东金安汽车95%股权转让给广东黄河实业

⊙本报记者 彭友

st宝龙今日披露,公司日前收到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债权转让协议》,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杨龙江的债权,转让给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还规定,协议生效后,阳源科技保证10日内撤销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石首市公安局提出的杨龙江诈骗的指控(包括解除边控)。

2008年11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龙江需按照其与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安汽车”)9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否则,湖北楚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前的2007年12月,湖北楚源向湖北省高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2007年5月,杨龙江因其控股金安汽车以及金安汽车所投资的宝龙系列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遂与楚源公司协商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安公司95%的股权,并对st宝龙进行重组。湖北楚源称,该协议签订后,其履行了协议,但杨龙江却单方面撕毁协议,声称已经终止上述协议,楚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后该案转交给随州市中院审理。

随州市中院受理后,冻结杨龙江所持的金安汽车95%股权。由于不认同该案管辖权,杨龙江提出异议并就此上诉,但先后被随州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驳回。同期,杨龙江更涉嫌商业诈骗,被公安机关取证调查并最终立案。

但到今日,由于杨龙江“就范”,作为对价,阳源科技答应了撤销杨龙江诈骗的指控。

此次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还规定,黄河实业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阳源科技及杨龙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黄河实业将阳源科技经随州市中院判决所拥有的金安汽车95%的股权,无条件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河实业指定的公司,并全力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st宝龙认为,根据协议的约定,如金安汽车95%股权过户给黄河实业,有可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现在的金安汽车变更为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或其指定的公司。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的产生直接影响。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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