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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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者的提醒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0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给民间借贷者提个醒

  不久前,永修县发生一起家电城老板“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事件。借贷者以每年20%的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大量的资金已被挥霍掉,无力偿还。为吸取教训,在此笔者提醒大家,在今后办理民间借贷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二、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

  借款时,不要顾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三、借款利率应合理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条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过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四、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切莫只看个人私利,把钱借给违法乱纪之人。

  六、注意还款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七、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高度重视。

  八、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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