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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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直至合同期满未交货,卖方不交货买方能否要求退款

添加时间:2017年3月24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卖方直至合同期满未交货,卖方不交货买方能否要求退款 卖方直至合同期满未交货,卖方不交货买方能否要求退款 正在读取... | 法邦网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400-818-9919转1325 栏目关注: 卖方直至合同期满未交货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卖方不交货买方能否要求退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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