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

136718253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添加时间:2017年1月9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2014年初,张某和王某、李某合伙开矿期间,朱某支付给张某及其合伙人10万元预付款,该笔预付款用于购买矿石。但是当年年底,张某与王某、李某散伙了,由于朱某还没有得到矿石,张某便向朱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朱某现金拾万元整,张某。2014年12月25日。”后来到2015年2月,张某及其他合伙人一直未返还其预付款,朱某向法院起诉了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他的10万元欠款。

可否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院认为,欠条虽为张某一人出具,但是该10万元是支付给当时的合伙企业的,应当认定为合伙人的共同债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朱某提出了这点,但是朱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朱某现金10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以自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决定了合伙债务不随合伙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即使已经散伙,当初的合伙人还是要履行合伙债务,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联系电话:13671825301

全国服务热线

136718253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