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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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明确约定面积差异据实结算就不再适用3%面积差异的结算规定吗?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8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张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8平方米的期房,合同约定房款依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计价方式为每平米1.1万元。房屋竣工后,经房产测绘部门核准,该房屋实际面积为135平方米。2012年8 月,张先生取得了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的房产证。现开发商要求张先生补交7平方米的房款7.7万元。而张先生认为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 3%,对于多出的面积,购房者是不需要补交房款的,所以张先生坚持自己只应当补交3.84平方米的房价款,超过部分其有权拒绝补交。那么,张先生到底该不该补交 7平方米面积差异的房款呢
【姜海武律师说法】对于面积误差问题的处理方法,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自行作出约定,一旦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3%面积误差比的处理方法。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受人应根据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款并多退少补。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因此本案就不能再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3%面积误差比的处理方法,张先生只能按约定足额补交7平方米对应的房款7.7万元。
姜海武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人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出现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情况下的各种差异处理方式均做出相应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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