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

136718253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好心帮忙照管鱼塘,无因管理能否收取额外费用?

添加时间:2016年8月14日 来源: 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hyhzqzwls.com/

好心帮忙照管鱼塘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无因管理能否收取额外费用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民法中对无因管理的定义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首先,由于王某因意外去世,李某照管王某鱼塘的行为没有与其进行约定,而且这一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据当时的情况来看,如果王某不立即照管鱼塘,该鱼塘必然会因为无人照管而发生巨大的损失。最后,李某组织人员打捞鱼和卖鱼的行为的确是管理鱼塘的行为。因此,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所揭示的这三个特征来看,李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没有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从其无因管理行为中获利的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何为必要的费用呢,本案中,李某组织人员打捞鱼和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和其他必要费用2000元是法律所规定的“必要费用”,实施无因管理的行为人是基于帮助他人而进行的作为,其目的不是从该行为中获利,但法律保证其不因该行为而受到损失。因此,仅支持其获得2000元必要费用的要求,对其要求的2.8万元额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联系电话:13671825301

全国服务热线

136718253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